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8********,汉族,大学本科,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10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0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K*****号小型普遍客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98KM+50M处时,与停放在105国道中固石化加油站门前路段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的由张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亡人交通事故。后经霍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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