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等情节,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关于交通肇事罪不起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首,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且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禹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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