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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七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一巷**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刚,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2月16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粤A.3****号牌倾卸大货车,沿本市白云区**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岗一队路段时,车辆越过路面中心分道线行驶,遇被害人谢某甲(男,16岁)没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0121213)搭载谢某乙(均未戴安全头盔)在该路段由东往西行驶。由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没有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及被害人谢某甲没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没有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结果粤A.3****号牌号牌倾卸大货车车身左后侧与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谢某甲摔倒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3年2月3日死亡(经法医尸表检验,死亡原因系重型颅脑损伤)、谢某乙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田某某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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