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曾用名熊某一,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90041963********,汉族,大专毕业,禹州市**医院医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豫K**号轿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至禹州市祥云大道与锦华路交叉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蔡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熊某某、蔡某某及同车乘车人韩某某三人受伤,韩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熊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韩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件发生后,双方自行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签署的补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连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禹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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