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孟某某)(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拨打110、120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成立自首,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属过失犯罪,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符合《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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