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一部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211981********,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宝丰县*镇*村*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由宝丰县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211953********,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宝丰县*镇*村*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由宝丰县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8时50分许,李某某驾驶豫D-673N5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营镇韩庄村路口北侧路段时,与周某某发生碰撞后周某某倒地,李某某在下车查看过程中,王某某驾驶的豫D-8393W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又对周某某辗压,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24日,李某某、王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无前科,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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