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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交通肇事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2838,回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河南省叶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驾驶豫******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省道330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叶县常村乡艾黄岭村路段与同向行驶孟某某驾驶的人力车相撞,造成孟某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后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艾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艾某某主动到叶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艾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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