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3892,满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局豫晋公司营销主管,住叶县**镇**庄**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豫******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S241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叶县任店镇后营村路段时,撞到行人陈某某,后车辆失控冲入沟中,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双方一致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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