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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82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叶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8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叶县广场东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叶廉路与广场东街交叉口左转弯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报警施救,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叶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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