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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91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S323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叶县仙台镇后王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五星钻豹牌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郭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叶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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