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郏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2********06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住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孟23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郏县王集乡雨霖头村路口处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邵某某撞倒在地,林某某驾驶豫******号重型自卸货车又从邵某某身上轧过去,致邵某某当场死亡。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李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邵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邵某某系颈椎脱位致脊髓严重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且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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