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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高国军深圳市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所乘坐的车辆属被告托普旺物流公司所有,该公司在被告人保华某支公司投保了每位乘客50万元限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且本次交通事故,被告高国军负全责,原告无责。所以,原告作为车上人员,其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人保华某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直接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法由被告托普旺物流公司赔偿。被告人保华某支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应先由另外两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可要求被告人保华某支公司直接赔偿,其赔偿后可行使追偿权,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告杨某某的损失确定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51天×30元/天);2、营养费1200元(60天×20元/天);3、误工费126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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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刘某某、李小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营山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合法机关,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小兵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刘兰、张与博无责任”予以采信。刘某某承担70%的责任,李小兵承担30%的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单位或个人因过错致他人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应由过错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应予以支持。一、医疗费:原告张某某先后在营山县人民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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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鲁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当事人依据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500000元,被告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原告主张的损失未超过保险限额,故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全额赔偿原告杨某某170904.31元。因被告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医疗费、鲁某垫付19000元医疗费,故被告保险公司尚需给付原告141904.31元,给付鲁某19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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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黄某某、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福某派出所及关某某、孙某某、郑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失业证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故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对孟某某提交的户口本和出生医学证明,拟证明孟某某有关梦莹和关梦青两位被扶养人,本院认为,虽然孟某某提交的户口本登记有瑕疵,但有出生医学证明予以佐证,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审判长:何亮 书记员:陈会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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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与关某某、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关某某、孙某某、黄永林、郑斯永、县公安局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对焦点问题分述如下:(一)事故责任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案交通事故由关某某和黄永林承担同等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合法。关某某以黄永林驾驶的套牌车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处于静止状态、在高速路上接客为由,辩称关某某无责,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其辩称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事实是黄永林驾驶的套牌车行驶在前,关某某驾驶小轿车尾随在后,其未能与前车保持适当距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双方的行为对本次事故之发生,其原因力和过错程度相当,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二)赔偿责任问题。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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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战与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门诊收费票据系检查、拍片产生的费用,而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原告花费的检查费用亦应属于医疗费,故对该证据予以采纳。结合本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4日9时20分许,被告马某某驾驶辽BP3**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普兰店大谭镇联合村长安庙屯弯路处,与对向原告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普公交认字[2017]第00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被告马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对向车辆会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分别于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9月25日、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7月5日住院治疗52天、58天,合计110天,花费医疗费148069.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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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宋玉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此认定书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治疗产生医疗费182936.82元,已经鉴定,属合理医疗。关于非医保用药,鉴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和肇事方在受害人接受救治时基本无法自行选择用药,被告平安保险也未向本院举证明其用药存在明显不合理及非因本次事故救治所产生,故此非医保用药费用应由被告平安保险承担。其中的病历复印费51.6元,应由被告李某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居住在大连金普新区杏树街道,已城镇化管理,故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的计算标准应按2017年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宋玉某在事故发生之前,固定收入为每月2000元,受伤后无误工损失。原告父亲、母亲年龄分别为62周岁、64周岁,无劳动能力也无收入来源,育有两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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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向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陈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向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此认定书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骑行自行车,被告驾驶机动车,根据优者负担原则,据此被告向军应承担80%的赔偿比例。原告治疗产生医疗费32079.08元,已经鉴定,属合理医疗。原告系非农业人口,鉴定伤残日为67周岁,故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2017年城镇居民标准计算13年。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以每日100元、营养费以每日100元为宜。护理期间为60日,其中住院期间产生护理费9000元,有原告与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里金太阳家政服务部签订的协议书及相应发票,本院予以支持,其余30日护理费以每日120元为宜。陈某某因车祸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遭受精神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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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从原告栾某某提供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看,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被告刘振生、张某某理应赔偿原告栾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进行无责赔付,之外被告刘振生、张某某再按照相应比例承担责任。经本院核准,原告王玲玲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237484.12元,残疾赔偿金16865元/年×20年×36%=121428元,伙食补助费100元/天×46天=4600元,交通费625元,复印费150元,护送费2000元,财产损失费29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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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卢某、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卢某所有的辽6XN**号轿车在被告安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高某某所有的×××号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驾驶人被告卢某、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均承担事故责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安某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安某保险公司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万元),剩余部分,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安某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被告安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按被告卢某所负的事故责任承担45%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卢某承担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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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栾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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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广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费用明细表虽与一般的门诊收费票据不同,但该明细表详细的载明了原告治疗的项目及金额,能够确定原告在瓦房店市中心医院花费医疗费2683.39元,故对该明细表本院予以采纳。2.原告提供的维修费发票、施救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停车费发票原件,拟证明其花费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停车费、鉴定费的情况,被告辩称×××号车登记所有人是大连正大管桩有限公司,并不是本案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停车费、车辆鉴定费原告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不应支持。首先,原告提供的票据均系原件,可以认定维修费、施救费、鉴定费、停车费均系原告花费。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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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景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臧新宏驾驶黑P×××××、黑P×××××号“欧曼”重型半挂车与原告贾某(雇员)驾驶被告景良(雇主)所有的辽E×××××、辽E×××××挂号“福田”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辽E×××××、辽E×××××挂号“福田”重型半挂车的驾驶人原告贾某受伤的后果,交警部门认定辽E×××××、辽E×××××挂号“福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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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原告作为行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参照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本院确定被告姜某某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某号两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姜某某按80%的比例赔偿。原告虽系农业人口,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明及工资表、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可认定原告事故发生前在城镇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故原告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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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杨国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案涉事故逃逸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原告庄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违反禁令指示通行。根交通事故认定书,逃逸者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本院确定逃逸者与原告庄某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70%与30%赔偿责任。由于车辆实际驾驶人的身份无法确定,而肇事车辆辽B823**号小型客车的车主系被告杨国财,故被告杨国财应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形并不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亦未规定其他情形可以参照适用;第二十四条仅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权,未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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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梁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导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符合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受伤后有权要求相关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韩圣东作为肇事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被告梁某与被告韩圣东系夫妻关系,且肇事车辆用于家用,风险与利益由二人共享共担,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该二人共同承担。因被告韩圣东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华泰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华泰公司在该车的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不能通过交强险获赔的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其他合理损失,应由被告韩圣东、梁某按照事故责任赔偿70%。关于原告合理损失的认定,对于被告认可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不认可的伤残系数及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的部分,因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系两处同等级伤残而非两处不同等级伤残,不构成多等级伤残,不适用多等级吸收后附加指数计算伤残指数,可参照《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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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淑花与王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因本案发生在机动车之间,张延安与被告王某某均存在过错,结合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本院确定被告王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按50%的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按50%的比例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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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因本案发生在机动车之间,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均存在过错,参照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本院确定被告王某某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按70%的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铵70%的比例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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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辽宁虎跃(丹东)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发生在机动车之间,公安机关认定王天伟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王天伟系被告虎跃客运公司雇员且在履行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故被告虎跃客运公司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基于被告虎跃客运公司的×××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世成驾驶的×××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虎跃客运公司赔偿。关于本案的赔偿主体,案涉交通事故先后发生两次碰撞,原告主张其在第二次碰撞中受伤,而被告虎跃客运公司辩称原告在第一次碰撞时即受伤,因被告虎跃客运公司未举证证明原告在第一次碰撞时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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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朱某、绥化市宏远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诉请被告方赔偿相应损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新民市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华光无责任。被告朱某驾驶的黑MG9897黑MW21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故该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按责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问题,因原告住院期间无流食记载,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问题,因原告主张过高,但考虑原告确有花费,本院酌情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问题,因原告受伤前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故应当依据城镇标准计算相应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因原告主张过高,故本院依据原告的伤残等级酌定。关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因其父亲未满六十周岁,且所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不足,故对其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修复费用问题,因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对该项损失的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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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于波、中国人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于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于波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由被告于波予以赔偿。鉴定费、案件受理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由被告于波依法承担。有关原告的合理损失一节。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000元,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辩称应当适用大连市标准,有违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基本原则,原告主张按其居住生活的户籍地北京市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2481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4207.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疾赔偿金,合计149019.6元。原告提供有相应票据证明的交通费2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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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原告与被告丁某某各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害,原告与被告丁某某均存在过错,应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本院确定被告丁某某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丁某某驾驶的辽B590Y8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应由被告丁某某按70%的比例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系土建施工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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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生财与刘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后果,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刘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根据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本院确定被告刘某对原告的合理损失除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致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一处的后果,使原告精神上遭受了一定的痛苦和伤害,应得到充分的精神抚慰,本院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给付的请求予以支持。结合当事人对本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本院确定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为宜。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有:医疗费45019.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营养费950元,合计47319.2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7620元(10000元-2380元);原告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产生的损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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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瓦房店宏鑫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其有权请求此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因被告宏鑫公司辩称肇事司机周有成系其公司员工,肇事时系职务行为,因周有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周有成应负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宏鑫公司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被告宏鑫公司承担,该部分由被告人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付。原告请求的医疗费51759.26元,因司法鉴定属合理并且司法鉴定检查部分的医疗费部分属于必需,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护理费,原告按每天200元请求,被告均不同意,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肇事时护理人员石淑梅正从事月嫂工作,故护理费标准按2017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业39261元年计算60天为6453元;关于误工费,原告肇事时正从事家装木工装修工作,参考2017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平均数标准41221元,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原告的误工费本院确认为203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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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中,被告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原告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毕某某受伤,原告毕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理应得到被告的赔偿。关于原告合理的医疗费损失,本院全面、客观地审核了原告提供的每张住院、门诊医疗费收费票据及瓦房店市第二医院有限公司住院患者汇总单、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病人帐页、大连煤矿医院住院结账清单,并同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针对本次损伤按医嘱及处方治疗、用药属合理,认定原告合理的医疗费损失应为33120.59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80元予以确定,原告三家医院实际住院共计51天,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4080元(80元×51天);关于营养费,司法鉴定意见建议营养时限为伤后60日,每天按50元标准计算,原告的营养费应为3000元(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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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珍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孙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韩某珍驾驶辽X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孙成国驾驶的辽X号牌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韩某珍受伤,瓦房店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成国负主要责任,被告孙成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孙成国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原告只请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韩某珍的损失,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孙成国按照交通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部分,原告主张依法请求孙成国赔偿原告余额医疗费34051.76元,误工费8331.47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93868.80元,精神抚慰金22400元,法医鉴定费1560元,施救费360元,合计175272.03元,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过高,应以每天50元为宜,伙食补助费应为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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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元某与王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后果,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某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王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该案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已对事故的发生认定为主次责任,本院确定被告王某某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致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一处的后果,使原告遭受了较重的精神痛苦,应得到充分的精神抚慰,本院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给付的请求予以支持。结合当事人对本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本院确定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宜。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有:医疗费9384.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合计10434.7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原告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产生的损失有:误工费9195.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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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侵权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与机动车驾驶人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依照商业险条款约定,按5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李某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其残疾赔偿金应按2017年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40587元年的标准计算。原告李某某的伤情,经鉴定符合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故其残疾赔偿系数应为32%,其定残日为法医鉴定报告出具日,即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主张原告李某某在事故前就已经患有颈间盘突出,主张其治疗此部分病症的费用55710.6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50%,因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确定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加重原有颈间盘突出,且参与度无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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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辽B某号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参照庄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本院确定被告刘某某对原告交强险限额外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对其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必然造成了很大和久远的影响,对其精神和心理上亦造成了一定的痛苦和伤害,必须给予一定的抚慰和赔偿,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定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伤情、住院治疗检查及居住的情况,符合本案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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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依法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确定被告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某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后果,给其身心造成较大的伤害和痛苦,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视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确定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2900元,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33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到大连友谊医院治疗发生的救护车费2000元,应属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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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某某、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林程远驾驶的车辆与吕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万某某受伤,经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及实体的司法审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和采纳。林程远承担70%责任,被告于某某和吕某某承担30%责任为宜。吕某某驾驶的×××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不计免赔),其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参照相关赔偿标准,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40243.23元、误工费5544.66元(16865元/年÷365天×120天)、护理费6000元(100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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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姜某某违章驾驶的行为造成原告受到伤害的后果,且已经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辽Bxxxxx号小型客车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直属第一营业部投保交强险,且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诉讼请求系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且原告并未与保险公司就本次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关于“我司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3505.6元,该案已经结案,本次交通事故与保险公司无关”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余下的6494.4元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在110000元残疾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姜某某赔偿。关于医疗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支出的医疗费合计35865.14元(两次住院医疗费35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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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2、对原告提供的护理费发票、物品损失证据,二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3、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直属第一营业部提供的结案申请,原告、被告某某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达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目的。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1日19时,被告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BXXXXX的小型客车在锦绣路-锦云街路口由北向南倒车时将在人行横道内由东向西横过锦绣路的行人王某某撞倒,致其受伤。2014年8月27日,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作出第2102044201402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原告于2014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13日就医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于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10月18日就医于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共计住院44天,原告花费两次住院医疗费35519.14元、门诊医疗费346元。受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2015年11月24日,大连中山司法鉴定中心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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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限速60公路小时,经鉴定车辆碰撞时的时速为68公里小时,超速8公里小时)行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确定被告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30%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鉴定结论确认原告损失为:医疗费34154.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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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刘某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财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后果,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刘某财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财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根据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确定被告刘某财对原告的经济损失除交强险赔偿限额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因被告刘某财的侵权行为,致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一处的后果,使其精神上遭受了一定的痛苦和伤害,应得到充分的精神抚慰,本院对原告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结合当事人对本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我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本院确定给付5000元为宜。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项下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676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合计17464.6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原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项下的合理损失为:误工费188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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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高兴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高兴奇、被告华安保险公司、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高兴奇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依法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确定被告高兴奇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某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经济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高兴奇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一处的后果,给其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和痛苦,应当给予一定的抚慰和赔偿。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同意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给付,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800元,因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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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贺某违章驾驶车辆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且经交警部门认定贺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理应对原告王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王某某系行人一方,被告贺某系机动车一方,故其按照80%比例承担为宜。在本案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作为辽BQF625号肇事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应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部分,因被告贺某系机动车一方,由其按照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宜。关于医疗费,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19202.32元,原告王某某因治疗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伤情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合计为45773.69元(19202.32元+10000元+16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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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民与邱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邱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依据上述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大地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邱某某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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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坤与杨某加、赵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经庭审查明,杨某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李卫坤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原告诉请及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杨某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赵玥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涉案车辆在中联大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在交强险限额内,中联大连分公司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中联大连分公司辩称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后行追偿权。对此,原告、赵玥及杨某加无争议,本院确认。关于原告请求赔偿项及金额,无争议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争议部分护理费标准、白蛋白票据的性质、残疾赔偿金、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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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莹莹与刚某骁、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本案中,×××号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原告有权依法主张相应权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刚某骁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被告刚某骁应按照70%的比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扣除交强险责任限额后应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刘莹莹的合理损失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内按照上述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81174元(40587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21753元(27191元年×16年×10%÷2)、医疗费32337元、误工费24588元(73764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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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本案中,×××号大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有权依法向其主张相应权利。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付英东系被告中山公汽的员工,事故发生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应由被告中山公汽承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英东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确定被告中山公汽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在扣除交通事故责任强保险赔偿部分后按40%的赔偿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上述比例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予以赔偿。关于本案的赔偿标准和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1465.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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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被告韩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案外人赵占武在执行被告韩某的职务行为过程中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韩某与被告天安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振兴二大队认定,案外人赵占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沈立新均无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赵占武系执行职务行为,其责任依法应转承由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即被告韩某承担,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韩某承担100%的事故责任。被告韩某与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两份保险合同有效。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原告与被告赵占武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自分担的损失。对于被告韩某分担的损失,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由被告韩某负担。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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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鲁新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借用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王志民认可其将×××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出借给管海丰,但未明确只能由管海丰驾驶,故被告王志民对该车由谁驾驶持放任的态度,应视为被告王建系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故被告人保财险兴安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2、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3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经三被告质证,被告平安财险辽宁公司、王志民对该项费用无异议,被告人保财险兴安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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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张安健驾驶机动车将原告撞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是被告京华公司所有并收取承包人的承包金,被告京华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安健驾驶的车辆在第三人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应当按照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的顺序进行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其中医疗费27916.14元中包含的非医保用药2187元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主张200元/天标准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护理费应按照100元/天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误工费按照350元/天计算,被告不同意,因原告已经提举了大连市出租协会的证明等材料,可以证明原告是承包经营出租车人员,不同于单纯劳务性质的替班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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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某才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CHD887号金杯牌小型客车,与行人原告孔某才相撞,造成原告孔某才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此给原告孔某才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全部赔偿责任。因辽CHD887号在出现交通事故时,系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内,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孔某才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药费按照医保标准予以赔偿,扣除非医保用药一节,因原告的医疗费是原告门诊和住院期间的实际支出费用,况且被告提供不出不予赔偿的依据和证据,且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投保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说明有关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说明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了说明和告知的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药费,本院按照实际花费予以计算,共计为46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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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战铁与王某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战铁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按照被告王某某和原告王战铁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确定被告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原告王战铁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为宜。结合本案的证据,确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为408119.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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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春华诉谢茂松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谢茂松违章驾驶车辆,造成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且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理应对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原告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人,应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谢茂松负担。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供的住院和门诊收据能够证明其受伤后实际治疗花费54017.80元,被告谢茂松已付19000元,被告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已付10000元,仍余医疗费25017.8元,被告谢茂松应予赔偿。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按每天100元标准,按司法鉴定意见给出的90天计算为9000元,该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每天100元标准,按实际住院天数42天计算为4200元,该请求合理,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后续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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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淑娟与被告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直属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行人无责任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直属第一营业部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直属第一营业部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詹某某将车辆借给案外人齐桂玲使用,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案外人齐桂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故齐桂玲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起诉时表示放弃向案外人齐桂玲主张权利,被告詹某某亦表示同意承担案外人齐桂玲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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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被告车某某、任重任、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华安财产保险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辽BJ2266小型轿车在被告华安财保大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华安财保大连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于被告车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车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华安财保大连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义务。仍有不足的,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车某某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和被告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被告任重任予以赔偿。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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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穆某、李东东、大连考拉租车有限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穆某驾驶车辆、被告李某某骑行自行车造成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应各负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阳某保险作为案涉车辆的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按被告穆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的50%赔付,仍有不足的,被告穆某、李某某按各自的责任比例赔偿。被告考拉租车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对此次交通事故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某保险以现有的鉴定意见书无法确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的关联度为由申请鉴定,本院认为,大顺鉴[2016]医鉴字第0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已载明原告邓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伤至第1腰椎压缩性骨折(骨折压缩>1/3)构成十级伤残,故被告阳某保险的鉴定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8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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