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具有以下情节:接公安机关要求配合调查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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