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骏,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3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贵A****0号小型轿车在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寨新泉路由乌当区人民医院方向往沿山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泉路与沿山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撞到行人王某某,造成行人王某某受伤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乌当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某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的家属60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相关人员信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王某某住院记录、相关文书检验鉴定告知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2020】车鉴字第SJGZ0384号、筑公交鉴(病理)字【2020】148号;
4.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记录出警经过、抢救经过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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