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经县人民法院起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达成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荥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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