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芦山县**镇**村**组**号,现住芦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尧斌,四川茂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川TJ****小型普通客车,在芦山县太平镇钟灵村棕树坪聚集点倒车时,与车后行走的被害人高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高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即高某甲电话报警,并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将高某乙送医院抢救,后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高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2020年4月26日,经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甲负全部责任,高某乙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