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10时40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川T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汉源村村通公路从汉源县宜东镇茂盛村方向往长荣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汉源县宜东镇天罡村18组河边路段,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川TM****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汉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川TM****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条相关要求;川TM****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车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7条相关要求;川TM****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介于48km/h-54km/h之间。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郑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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