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7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 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川T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雨城区草坝镇方向沿名草快速通道往名山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雨城区名草快速通道南段(雅化集团)外时,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死亡、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受伤和川T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鉴定,川T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转向系、行车制动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相关要求;被害人陈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陈某某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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