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乡**村**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12时许,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川TT****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雨城区对岩镇方向往雨城区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雨城区对岩镇派出所外掉头过程中,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车行驶的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后陈某某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积极报警、原地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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