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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交通肇事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1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1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于20211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驾驶川A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雨城区绿岛路方向往雨城区草坝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雨城区熊猫大道(青江国际门外)时,与从右至左推行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高某某受伤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高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原地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 2 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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