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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害人杨某某,男,66岁,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已死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川TJ****号小型面包车由名山区沿G351线向雨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雨城区草坝镇广华村(名兴草快速通道)时,与从左侧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川TJ****号小型面包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以上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以上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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