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0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09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川T3****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雨城区熊猫大道往滨江东路方向,行驶至大兴镇新大桥南端左转弯过程中,与由雨城区大兴镇往熊猫大道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川T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被不起人王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章的主观恶性小,案发后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积极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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