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杨华山、昭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宁南县公安局葫芦口交通管理中队做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华山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公司提出挂车云C0349未在我公司投保,应由挂车云C0349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和我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挂车依托主行车辆行驶,且无法核实挂车的投保情况,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杨华山及昭通万里物流有限公司因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能足额履行赔付义务,故不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鉴定费。原告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2,56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 ...

阅读更多...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赵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获得赔偿。被告张某某驾驶的鄂H5M383号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赵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医疗费应扣减医保用药10%的抗辩意见,因原告赵某住院进行二次手术期间的医疗费用,经本院审查均系合理费用,应获得赔偿,故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原告赵某的住院病历及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为由提出的原告赵某的伤情不构成伤残的抗辩意见,因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未提出相关证据推翻该结论 ...

阅读更多...

郑昌富诉鞍山市自来水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鞍山市自来水工程公司作为施工人,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机动车驾驶人郑其富受伤,其车辆受损,故鞍山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应当对郑其富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又因郑其富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应谨慎操作,因其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摔伤的后果,故其在摔伤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 ...

阅读更多...

唐某1与芮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仍应在交强险医药费损失项下10000元限额予以赔偿。五、原告的居住情况。原告唐某****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自2014年9月起就读于富川瑶族自治县葛坡镇盼盼幼儿园。六、损失认定情况: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费票据、结合病历资料,原告主张医疗费为56686.66元,本院予以支持。2、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续治疗费为壹万捌仟元,上述费用虽尚未实际发生,但确为必然发生的费用,故本院认定原告后续治疗费为18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60元/天为标准计算实际住院34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何远航、马某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及责任的划分无异议,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其纠纷。其争议的焦点系赔偿计算标准。关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被告人寿财保荆门支公司辩称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认定3000元,被告人寿财保荆门支公司辩解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因原告住院期间,医嘱加强营养,被告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因系原告主张权利的必然开支,被告人寿财保荆门支公司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关于误工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核算。原告的损失(取整数),1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明某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明某与张某某在行驶中均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双方当事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均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均没有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无法认定双方当事人在此起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根据混合过错原则,张某某与明某应平均分担责任。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张某某要求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经济损失,由张某某与明某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明某辩称其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张某某经济损失的认定及其损失的承担 ...

阅读更多...

余某某与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属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并无不当,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余某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被告人保荆门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依法、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被告杨某应按其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对超出保险赔偿限额和范围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余某某合理损失的认定。参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度)》,本院对原告余某某的合理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医疗发票据实核算,确认50,043.4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50元/天标准和原告余某某住院天数51天计算,确认2550元;3、营养费,按照50元/天标准和原告余某某住院天数51天计算,结合其诉请确认1200元;4 ...

阅读更多...

曾某某与鲍某某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湖北宝源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系单位证明,没有该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形式不合法。另外,该证据对曾某某主张住院期间系王娟护理的证明力不足,故本院不予确认。财保公司举证1证明对象为其与投保人鲍某某约定非医保费用免责事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举证2系确认非医保费用金额,与本案具在关联性,但不能证明非医保费用为7074.612元,故应以本院核实的金额3990.14元为准。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鄂H07759号重型货车系鲍某某所有,该车在财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保额为300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期限为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8日。2017年2月13日,鲍某某雇请的司机赵晶驾驶鄂H07759号重型货车,在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杨家桥高速路入口路段处,与曾某某搭载王学金驾驶的在前同向行驶的三轮助力车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赵晶负全部责任,曾某某不负责任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郭某某、王巧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认定书均不持异议,本院对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责任的承担予以确认,被告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

李德国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国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刘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德国受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刘某某应承担李德国受伤后各项经济损失全部赔偿责任,因刘某某为H39K52号小型面包车在被告财保钟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财保钟某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德国的女婿刘启明与刘某某签订的交通事故处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李德国予以认可,被告财保钟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赔付外的部分损失,应由李德国自行承担。故对被告刘某某辩解不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外的部分损失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告李德国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经济损失143428.78元由被告财保钟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0809元,由被告财保钟某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82619.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与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经钟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周某某承担,因周某某投保了交强险,应由财保钟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周某某承担。原告主张医疗费6452.48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医药费发票、服务费收据及后期治疗费3000元,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为3077.68元+188元+133.8元+50元+3000元=6449.48元;原告主张误工费按2700元/30天×(12天+94天)=9540元计算,虽原告已年满60周岁,但其在事故发生前一直持续务工,且提交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原告有收入来源,因原告已定残且持续误工,其主张的误工时间可算至定残前一天 ...

阅读更多...

陈某、张某与杨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是:一、两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两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如何赔偿?一、关于两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必要的精神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票据,结合原告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确定原告陈玉英的医疗费为25789.50元,后期治疗费为12000元,共计37789.50元,确定原告张宏博的医疗费为1799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A5,被告财保钟某支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该证据系钟某市人民医院对原告住院治疗的依据,并加盖了钟某市人民医院信息科印章,本院予以认定。证据A7,被告对异议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二被告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明内容予以采信。证据A9,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害需要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鉴定实际发生交通费用,参考《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综合考虑救治情况,原告主张开支交通费200元,在原告交通费损失范围内,并未提出过高要求,本院予以认定。证据A10,综合审查原告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从2005年6月至事故发生时在钟某市公共交通公司上班,应以该证据作为原告误工计算依据。证据A11,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未提出异议 ...

阅读更多...

王长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商业险保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应按约履行。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原告已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且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按约定承担因被保险车辆造成损失的理赔义务。被告辩称诉讼费不应由其承担,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出具有医药费票据,本院认定第三人黄叶萍因交通事故花去的医药费为15034.33元;因黄叶萍住院56天,本院认定伙食补助费为56天×20元/天=1120元;因黄叶萍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交通事故发生时系58周岁,其残疾赔偿金为22906元/年×20年×10%=45812元,原告赔偿了黄叶萍41680元,本院认定残疾赔偿金为41680元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刘海鹰佘某人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另查明,佘某系鄂HHC996号小型轿车所有权人,其为该车在人保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某某系城镇居民,其退休后为荆门市雄厚建材厂提供劳务,月收入3000元。二O一七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386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为32677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该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则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不足部分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海鹰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事实,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人保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12240.43元 ...

阅读更多...

原告吴国元与被告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邱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被告邱某某没有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致使原告不能得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依法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由被告赔偿50%。即被告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230.04元,交强险限额外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50%,即15271.49元[(90773 ...

阅读更多...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王某某、荆门市东宝区公路管理局、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黄某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帮工关系。本案中,陈某叫黄某某帮忙驾驶五征方向盘式三轮汽车搭载张某某、韩麦珍去吃晚饭,双方并未约定报酬,黄某某也未要求陈某支付报酬,黄某某系无偿为陈某提供劳务,故黄某某与陈某之间存在帮工关系。二、东宝公路局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东宝公路局基于对案发道路的管理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东宝区公路局对案发道路具有管理职责,本院认为对于原告的损失,东宝区公路局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黄某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导致张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王某某未在施工地采取防护措施是导致张某某受伤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伤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本院认为对张某某的经济损失 ...

阅读更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收入损失的赔偿,残疾赔偿金与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情况紧密相关,其所受损收入的主要来源决定残疾赔偿金应适用何种标准计算。根据卢某某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当阳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的《劳动合同》、《领款单》、《证明》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卢某某长期在外务工的事实,其主要收入来自城镇务工收入,此次交通事故主要影响的是其务工收入,故本案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另外,卢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一审根据李家武的过错程度、卢某某的受伤及治疗情况、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华联合财保荆门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阅读更多...

李全明与詹小某、荆门市展驰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全明因交通事故受伤情况属实,本院予以认可。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詹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全明负事故主要责任,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作为交强险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保险人存在持有未经年检的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形式营运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李全明的各项损失,医疗费据票据计算,后期治疗费依鉴定意见;伤残赔偿金依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护理费无票据部分,结合鉴定意见依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损失,证据不足,无劳动合同佐证,结合鉴定意见,本院酌定依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鉴定费、予以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酌定。其他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

王某与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A5,二被告对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两张(金额35460.14元及791.50元)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于钟祥市人民医院医务科出具的专家会诊证明,因原告未提交相应的正式票据,本院对该证明不予采信。证据A6,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对鉴定费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票据予以采信。证据A7,原告提交的两份劳动合同书,其中一份签订于2014年1月30日,在该公司成立之后,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该劳动合同书与钟祥集瑞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证明、工资明细表、营业执照等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在钟祥集瑞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及居住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

阅读更多...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马某、钟某某永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永安物流公司雇请的司机马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的人身受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交强险限额外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本案中,被告人民财保钟某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2845.52元,超过交强险的部分38348.3元(131193.82元-92845.52元)由被告永安物流公司赔偿,因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保钟某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

阅读更多...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枣阳市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驾驶鄂F2D612大型汽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杜某某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鄂F2D612车辆在被告大地财保襄阳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应先由大地财保襄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大地财保襄阳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医疗费,共计119657.18元(740元+6188.78元+112728.4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误工费,结合原告的诊断病情、出院医嘱及司法鉴定意见,能够证明原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其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为144天,故原告误工费为23040.39元 ...

阅读更多...

孙某某、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与岳炼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由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7]第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岳炼承担同等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孙某某一审中提交了其在交警部门提取的光盘及询问笔录,欲以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采信。但孙某某提取的光盘和询问笔录均来源于交警部门,这些材料是交警部门据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部分依据。光盘和询问笔录内容反映岳炼的摩托车紧急刹车摔出后撞上孙某某的货车,这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两车相撞的表述并不矛盾。孙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且孙某某与岳炼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孙某某二审撤回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对事实部分的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对事实部分的认定包括对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7]第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的采信。故孙某某认为其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孙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阅读更多...

王传国与王某某、周某某等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故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本院予以认可。故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王某某承担100%的责任。原告王传国的经济损失可参照《湖北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标准计算,因其生活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故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对于误工费。因误工日期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故原告王传国的误工费为100元×180天=18000元。结合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原告王传国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4848.9元、后续医疗费2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20元×45天)、护理费4722.6元(78 ...

阅读更多...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龚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因事故发生后被告要求不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本案中被告要求不报警撤离现场,且与原告达成协议,自愿支付陈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院全部治疗、康复、以及后续治疗等相关费用。故认定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及事故责任没有争议,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0227.5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2556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刘松林、京山春风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不持异议,本院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刘松林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赵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与赵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柏某与刘某、邓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柏某与刘某、邓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刘某某与富某某拆房公司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与富某某拆房公司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曾某某与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曾某某与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宋某某与周某、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宋某某受伤的事实无争议,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处理双方的纠纷。关于二被告辩称原告已退休,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误工费,原告误工时间未举出证据证明,不能以定残前一天计算,原告是阳光家教的创始人,应提交收入减少证明的辩解理由;本院认为,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宋某某系退休教师,退休后租赁他人房屋开办“阳光家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退休后从事家教行业,有合法的收入来源,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误工损失参照2017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教育行业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误工时间应计算至评残前一日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不是必须计算,综合本案原告伤情及从事职业等因素,本院认为误工时间应以原告住院时间为准较宜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医嘱中载明出院一个月后进行颅内检查、如有不适进行复诊,原告出院后的检查费用系遵照医嘱而产生的,应该得到赔偿,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鉴定意见及鉴定费有异议。原告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其两个十级伤残;误工期限自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需后续医疗费约30000元,其支付鉴定费480元,原告提供了鉴定意见书及相应票据证实。被告对鉴定结论不认可,其也不承担鉴定费。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书系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客观评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书面申请重新鉴定,也未向本院提供该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程序违法和鉴定结论错误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依法予以采信。鉴定费系原告为明确自己的损失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应该得到赔偿。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2月25日18时30分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掇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杜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两车相撞,致使原告陈某某受伤,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对原告陈某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杜某某为肇事车辆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原告陈某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3962.25元,超出交强险项下医疗费限额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陈某某10000元,超出部分3962.2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30%予以赔偿,即1188.68元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李大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发生在2016年12月5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虽然从2017年1月1日施行,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于2017年3月23日废止,鉴定机构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原告的伤残评定并无不当,本院确认该鉴定书为有效证据。3、被告李大平、被告财保钟某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交通费有异议,认为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认定800元。4、被告李大平、被告财保钟某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凯恩斯德物业有限公司证明、汽修厂停发工资证明有异议,认为没有负责人签名;没有提供该公司是否成立的证明;没有提供案外人沈家兴与李某某的身份关系证明,无法确定房屋是否实际存在;故原告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损失的法律依据不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长期在钟某市城区打工和居住,本院对其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予以支持。5、被告李大平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钟某某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高压触电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对高压电设施运行中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因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的,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是因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凭生活常识和经验,应当知道在高压线周围活动时存在被电击的危险,现因自身疏忽,导致被高压电击倒致伤,存在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 ...

阅读更多...

彭某与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该证据目的在于证明原告身份信息,被告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被告杨某、孙均君的户籍信息、杨某的驾驶证复印件、所驾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核实驾驶证及行驶证原件。本院认为,该证据复印于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具有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3、原告提交的证据五,住院病历材料、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出院病人告知书、医疗费票据三张,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认为,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中没有加强营养的医嘱,医生医嘱是院外注意休息三个月。2016年5月23日钟祥市人民医院的诊断报告单上诊断结果是左胫骨近端及股骨内侧髁区陈旧性粉碎性骨折骨挫伤,根据其他相应病历,不能看出原告有股骨内侧髁区陈旧性粉碎性骨折骨挫伤,不能证明股骨内侧髁区陈旧性粉碎性骨折骨挫伤与本案有关。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

阅读更多...

杨某某、杨某与王某、张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两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原告受伤,被告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两原告无责任。故两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被告张某某作为赔偿义务人赔偿有理。又因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两原告的损失应先由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大地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关于原告杨某某主张的经济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本院已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杨某某医疗费为46267.93元。2、后期治疗费,原告杨某某主张的后期治疗费12000元有鉴定意见书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

原告钟某与被告戈欢欢、荆门市人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戈欢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导致钟某受伤。因戈欢欢系提供劳务一方,其致人损害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车辆实际承运人和所有权人即人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选择不追加承租车辆的案外人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人杰公司的责任承担。故应由人杰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钟某经济损失105087.26元(已扣减戈欢欢支付的11000元)。关于本案的赔偿主体问题。人杰公司作为车辆和出租车营运权的所有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人杰公司称其将车辆出租给案外人,但未提交租赁合同,事实上其与案外人即使签订出租合同,也不符合一般意义上的车辆租赁合同,即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案外人租赁的并非车辆本身,而是承运人人杰公司所拥有的出租车营运证获取运营收益,由此认定案外人与人杰公司之间更符合承包关系。案外人承包收益是运行利益的组成部分,人杰公司对承包人有直接的管理 ...

阅读更多...

原告姚某与被告胡某、胡某、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部分阐述;A9营业执照、居委会证明、租房协议、房屋租金收据,能够相互印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明原告姚某交通事故发生前长期生活、工作于城镇,其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A10原告姚某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村委会证明,原告姚某的父亲姚昌松已年满61周岁,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对其被扶养人身份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姚某的母亲黄玉萍现年57岁,不能证明已丧失劳动能力并无其他生活来源,对其被扶养人身份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A11张伊朵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合原告庭后提交的张伊朵的出生医学证明,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民财保钟某支公司提交的证据B1原告的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部分阐述。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8日12时,被告夏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原告姚某沿石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KM路段 ...

阅读更多...

徐某某与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徐某某与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刘某学与张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学与张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余某某与钟某某公共交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余某某与钟某某公共交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殷永某、武某某与吴警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殷永某、武某某与吴警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范齐家与陆某某、刘轶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陆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依法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刘轶锋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鉴于肇事车辆鄂R×××××号牌炫威小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荆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太平洋财保荆门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范齐家的相关经济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太平洋财保荆门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不足赔付部分,由被告陆某某承担。故本院对原告范齐家在合理范围内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范齐家诉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其年纪较大,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精神损害后果较严重,应给予一定精神损害抚慰,该诉请数额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诉请赔偿的交通费2000元,因其提交的票据存在连号有瑕疵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须以发生事故当时的特定时空条件下是否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从本案情况来看,刘某上车时,左脚刚迈入车内,右脚就被启动的车辆后轮压伤,说明刘某上车行为并没有完成,未完全处于涉案出租车之上,故不宜将刘某认定为“车上人员”。其次、财保荆门分公司提交的商业保险条款第四条载明“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该条规定的前后部分属于包含关系而非并列关系,也就是说,“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只有处于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时才能成为该条款约定的车上人员。本案中,受害人刘某虽为正在上车的人员,但并没有完成上车行为,其所处的物理空间不符合“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的条件 ...

阅读更多...

周某某与常士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常士海驾驶车辆与原告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致残,给原告周某某造成的损害,被告常士海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对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荆门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应由人保荆门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赔偿,不足部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常士海根据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关于被告人保荆门市分公司抗辩要按照医保用药进行核定并核减,但未举证说明核减明细和理由,故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住院医疗费31023.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8420.4元、残疾赔偿金27624元、鉴定费1400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按照周某某护理人员的职业即农业收入标准计算,根据出院情况显示四肢可活动,酌情认定护理时间30日,护理费为2806.85元 ...

阅读更多...

常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系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客观评定,被告京山保险公司既未向本院书面申请重新鉴定,也未向本院提供该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程序违法和鉴定结论错误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依法予以采信。关于鉴定费,被告京山保险公司辩称其公司不应承担。本院认为,鉴定费系原告常某某为明确自己的损失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应该得到赔偿。故本院对原告常某某主张鉴定费156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2018)原告常某某提供京山县永隆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及京山县永隆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罗元庆、陶会平、吉文标等人出具的证明6份、房屋所有权证1份,拟证实原告常龙隆珍事发前一直居住在城镇,在城镇工作,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内容相互证实原告常某某在城镇居住、工作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2018)关于交通费和摩托车修理费。原告常某某提供交通费票据1张,拟证实其支出交通费500元 ...

阅读更多...

万某某与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系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客观评定,被告京山保险公司既未向本院书面申请重新鉴定,也未向本院提供该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程序违法和鉴定结论错误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依法予以采信。关于鉴定费,被告京山保险公司辩称其公司不应承担。本院认为,鉴定费系原告万某某为明确自己的损失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应该得到赔偿。故本院对原告万某某主张鉴定费228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2018)原告万某某提供京山科骏锅炉标准件厂出具的证明1份、京山县雁门口镇雁门口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雁门口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1份、万某某居住房屋2017整年度至2018年3月缴纳电费单据、万某某购房收条两份,拟证实原告万某某事发前居住在雁门口镇街道从事餐饮业,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相互印证了原告万某某在城镇居住、工作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2018)关于交通费。原告万某某提供交通费票据4张,拟证实其支出交通费4000元。本院认为,该组票据的金额不满4000元 ...

阅读更多...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张某、刘某某、王海龙、运城市悦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沈某某受伤,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海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认为刘某某和王海龙应按7:3的比例划分赔��责任较为适宜,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某系张某雇请的司机,故其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因人民财保的交强险限额已赔偿同起交通事故的另一死者陈洪珍的亲属,故人民财保应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29669.44元(98898.14元×30%),人民财保主张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 ...

阅读更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与孙华林、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寿财险荆门中支公司上诉仅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孙华林部分损失提出异议,本院对此进行审查。关于残疾赔偿金,一审期间,孙华林提供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南漳县公路管理局出具的两份证明,以证实其是公路局职工,于1984年参加工作,2010年3月办理停薪留职,及其每月养老金、医保金的交纳情况。上诉人人寿财险荆门中支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原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支持孙华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二审中,上诉人人寿财险荆门中支公司亦未能提供新证据证实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孙华林的残疾赔偿金,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孙华林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机构鉴定,其误工损失日为180日,原审判决按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孙华林误工费,亦无不当。上诉人人寿财险荆门中支公司主张原审支持误工费不当,理由不足。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