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肇事发生后又及时救助被害人,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并主动自首,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的规定,本着人文关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违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鉴于民事部分已处理赔偿被害方医院抢救费用,死亡赔偿金,埋葬费及补偿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柒拾贰万元(720000元)整;,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以交通肇事罪作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致其妻子死亡,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违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民事部分已调解,已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再对薛某某作出刑事处罚,不能起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立法目的,且不利于化解双方矛盾。 另查明薛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无酒后驾车等其他加重处罚情节。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与被害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候某主动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急救,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候某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以下情节:1.犯罪嫌疑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系过失犯罪,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3.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给付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现场积极救助伤者,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案发后主动到吴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并自愿认罪认罚争取宽大处理,具有悔罪表现;委托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得以化解。且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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