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川检察刑事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3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冯家坪乡****,住本村。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酉洪,陕西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1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陕J963H5(使用临时号牌)轻型多用途货车,沿延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延永路延川县冯家坪乡原冯家坪小学院墙前公路处时,与南侧岔口驶入延永路的左转弯向西行驶的雷某某驾驶的鑫绿驹两轮电动车尾部发生相撞,致雷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雷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高某某让其儿子打电话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系初犯,真诚悔罪。综上,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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