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川检察刑事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住宝塔区姚店镇**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宏举,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6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陕J7N638小型普通客车,由延安市宝塔区向延川方向行驶,车上乘坐乔某某、童某某、马某某,行驶至延川县关庄镇岔口村桥公路处时,车辆侧滑坠入桥下河槽,发生致乔某某死亡,童某某、马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延川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乔某某、童某某、马某某均无责任。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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