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魏宏举,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驾驶陕J0A129轻型普通货车,沿延永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延川县永坪镇石油沟村晨光路78号院前公路处时,将行人姜某某撞倒,致姜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13日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贺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贺某某发生肇事后积极拨打120电话,并报警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贺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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