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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樊园园)(公开版)_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川检察刑事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063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禹居镇,住禹居镇**村。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宏举,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驾驶陕J8D185小型普通客车,在341国道由文安驿向禹居方向行驶途中,行至1241km+100m公路处时,将行人王某某撞倒,发生致王风连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车辆陕J8D185碰撞瞬间计算行驶速度为66.8km/h;经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与被害方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樊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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