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川检刑不诉〔2023〕28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9********,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住宜川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8月4日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22日14时50分许,安某某驾驶陕J2****号轻型多用途货车,由宜川县云岩镇向宜川县**乡***村方向行驶途中,行至**乡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车辆部件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3年7月28日,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和解达成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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