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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交通肇事案)_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Comments0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川检刑不诉〔2023〕30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30197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住宜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3年6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06月02日09时15分,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驾驶陕A8****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宜川县集义镇马树坪村向宜川县壶口镇方向行驶途中,行至沿黄观光路620KM+800M处时,与路面行人梁某某相撞,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部件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3年06月08日经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兰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兰某某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家属赔偿895837.5元,兰某某个人赔偿其他费用6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兰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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