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川检刑不诉〔2023〕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族,生于199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97********,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川县,住延川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1年6月至今在府谷县**煤矿工作。2023年8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25日被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陕J9****小型轿车,沿34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延川县文安驿镇文安驿村公路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袁某某发生相撞,致袁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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