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川检刑不诉〔2023〕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55********,*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川县,住延川县**镇**沟。2023年8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8月25日被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20日被本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玉生,山西平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延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8月10日1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瑞风牌无牌红色微型车,沿永坪镇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川县公路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甄某某发生相撞,致甄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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