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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