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本院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在值班律师苏某某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进行证据开示及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偿、超载搭载被害人徐某某以及贾某某。当车辆沿广州市南沙区**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路出**镇**路东100米时,被害人徐某某从摩托车后座掉落,造成被害人徐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南沙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及肺、胰腺等损伤而死亡;根据病历资料分析,考虑重型颅脑损伤为致命性损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依法从宽、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本案属于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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