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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公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有限公司**大道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二工区负责人,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宿舍**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1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8时40分许,卿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湘MD****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沥青到广州市南沙区**大道提升改造项目**施工路段,在倒车进入施工现场时不慎将正在交班且负有安全指挥职责的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撞倒,致被害人张某某现场死亡、被害人王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沙交警大队认定,卿某某、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所在的**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所在的**有限公司没有违反生产安全规定,作为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不需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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