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未检刑不诉〔2019〕19号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甲驾驶粤BDK****号小轿车搭载其儿子被害人熊某乙(案发时9个月)、妻子被害人麦某某、女儿熊某丙以及其朋友唐某某,沿广明高速北侧第二条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1公里700米处位于本区的钟村隧道时,遇冯某某驾驶粤LM****号小型普通汽车在前方同车道内行驶。期间,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所驾车辆车头与冯某某所驾车辆车尾发生碰撞后,又撞向北侧护墙石台,造成被害人熊某乙当场死亡、被害人麦某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熊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麦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经核定,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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