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并非发生在交通道路,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违反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作为该公司负责人的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不需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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