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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苏某某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一辆粤A******纯电动小型轿车,搭载一名乘客沿广州市南沙区**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大道出**路400米路段人行横道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横过**大道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胸腹部等多处损伤致死。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8万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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