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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盱眙县********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万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盱眙县黄花塘镇少奇路由北向南行驶,19时25分许车辆行至盱眙县黄花塘镇苏能电动车门市路段时,因疏于观察前方路况,未注意避让行人,撞到前方同向行走的黄某某,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黄某某经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万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翰轩

检察官助理 童笑笑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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