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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及现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街**巷**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谭某某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驾驶粤AF5****牌号的小轿车途径广州市南沙区**镇**路与**街路口时,与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后被送院救治。2019年6月25日,被害人何某某在家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外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继发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何某某负次要责任。

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结合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供述,证实被不起诉人简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结合谅解书、被不起诉人供述,证实被不起诉人简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结合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不起诉人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结合志愿服务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在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一个月之内完成社会服务20个小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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