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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清涧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及秀延街道办事处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与白某某、贺某某的租房证明相互之间能够印证,可以证明惠某某在清涧城居住一年以上,对被告浙商保险安徽分公司以原告没有提交书面的租房合同、居住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不能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结合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特点,惠某某未提供工资单、社保记录及完税证明并不能否定其未在个体工商户从事厨师工作及月收入5500元的事实,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与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时间略有差异当属正常,并非矛盾,被告异议不成立,改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证据八,村委会可以证明亲属关系,丧失耕地不必然等于有收入,但原告仅凭此证据预证明惠某某、白某某夫妇长期有病不能正常参加劳动亦不充分,对原告该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九中榆林市往返清涧的交通费票据系原告去榆林星院医院复查时所产生,与本案具有关系性,予以认定。鉴定费和鉴定交通费是鉴定伤残必然发生的费用,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惠某某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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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兴华与肖振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损害、财产受到损失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已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因肖振华负事故全责,其驾驶的机动车在渤海财保六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安诚财保淄博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朱兴华的损失应先由渤海财保六安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部分,由安诚财保淄博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有不足,由肖振华进行赔偿。朱兴华主张医疗费32642.31元,有相应的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用药明细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两保险公司要求扣除医疗费中的护理费、医保报销部分以及10%的非医保用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已委托盐城市阜宁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朱兴华的伤残等级及误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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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中华与张红军、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雷中华与被告张红军系雇佣关系,雷中华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系从事所雇佣的工作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雷中华在本起事故中有过错,故应适当减轻雇主张红军的赔偿责任。雷中华受张红军雇佣,与被告李某无雇佣关系。雷中华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因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的损失:1、误工费,其要求按道路运输业标准日工资56.6元计算52天为2943元(2008年1月15日至2008年3月7日),本院予以确认。2、安装假肢期间的护理费按每天30元计算30天为900元、住宿费每天30元计算30天为900元。3、假肢费根据原告的伤残情况,可按每只18000元、每只可使用5年、按平均人寿73岁计算,原告需6只计10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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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为农村居民,但其提供了由村、镇两级机构出具的失地证明,故本院认定其属失地农民,其各项损失的赔偿标准可参照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供门诊病历1份、出院记录4份、医疗费票据30份、救护车费用票据1份、挂号费单据3份,证明原告于2008年10月28日事发当日至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卫生院抢救,当日转院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11月20日出院,同日入住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卫生院住院作保守治疗,2008年11月28日出院,2008年11月29日因伤口发炎再次入住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截肢手术,2008年12月29日出院,2009年3月24日入住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卫生院治疗,2009年3月27日出院。期间有过几次复诊,共发生医疗费用为92504.9元。经质证,两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2009年3月24日至2009年3月27日的病历和医疗费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医生字迹潦草,不知道是否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伤害治疗有关。对苏州卫生机构财务收款收据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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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彭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丁某某因事故受到伤害,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被告彭某辩称事故发生时其车辆处于停驶状态,该辩称内容与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发经过不一致,被告彭某已签字确认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结果,对辩称意见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公安机关对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但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的范围以及相对应的医保替代药品的价格及其差价,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于事故发生前在建筑工地打工,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生产,其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根据其年龄、建筑行业工作性质及句容本地平均社会工资水平,本院酌定其误工损失为120元/天。关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事故认定书虽载明原告存在车辆损坏的事实,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车辆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提供购买该车辆的相关凭证、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以供法庭根据其购买价格,再结合使用年限、损坏程度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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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5边某某与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核,原告边某某的医疗费损失(包括被告刘某某垫付的费用在内)共计6885.1元。关于被告刘某某提出的2017年4月10日以后的医疗费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关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二、营养费。原告边某某主张其营养费应当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60天,共计3000元。被告刘某某认为应当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边某某主张的营养费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营养支持天数应为60天。因此,本院认定原告边某某的营养费为3000元。三、护理费。原告边某某主张其护理费应当按照每天120元的标准计算30天,共计3600元。被告刘某某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边某某的伤情需要护理,其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一个月,其主张的护理费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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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7金某某与窦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经审核及结合庭审被告质证意见,对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提出应扣除非医保20%医疗费的的意见,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共计12000元,该垫付款将在对原告的赔付金额中一并计算;对平安保险公司提出其中的伙食费264元、护理费880元、因司法鉴定产生的1118.52元不属于医疗费计算范围的意见,本院认为上述费用应在相应项目中主张,对平安保险公司的该意见予以采纳;对平安保险公司提出120元的拐杖费因没有医嘱不予认可的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本院确认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金额为43099.1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200元。原告以50元/天并住院24天计算。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计算期限无异议,但认为应按30元/天计算;被告窦某某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该项目的主张及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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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某负次要责任,故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责任的70%,原告张某某承担事故责任的30%;同时,被告张某某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依法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70%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商业三者险赔偿额的部分由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按照责任比例分担责任。关于二原告损失的认定,被告对医疗费提出含有治疗高血压药物的异议,但未举证证明哪些属于应扣除范围,故对此异议不予采信;对2016年12月12日在药店购买西药发票134元提出的异议,因原告未举证购药医嘱,故对此异议予以采信。原告举证其误工费损失应按其打工工资计算,但其所举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保险公司的异议,故按山西省上年度农林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伤残等级过高异议,但其未举证证明,理由不足,不予采信。原告车辆损失维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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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发前,肇事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全额赔付。本起事故发生于2008年2月1日后,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残疾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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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与罗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超出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罗XX与案外人肖XX(后乘坐原告肖X)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罗XX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肖XX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肖X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本案所涉皖NFXXXX轿车登记所有人系被告李XX,并由其在被告中国X保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因此,原告所受的合理损失,应由中国X保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超出部分,本院确定由被告罗XX按80%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XX对被告罗XX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应以本院认定为准。根据原告的诉请及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本案确定的赔偿范围与数额如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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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照事故责任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交通事故系一起三方事故,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被告张永马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光军负事故次要责任。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本院确认由被告安某保险上海分公司、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本院根据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确认由被告张永马一方承担57%份额的赔偿责任,被告刘光军一方承担29%份额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4%的损失。被告张永马一方需承担的赔偿款,由被告安某保险上海分公司先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永马承担。被告刘光军一方需承担的赔偿款,由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先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刘光军承担。  本案原告合理损失的确认:(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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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支公司、龙正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嘉某支公司处投保了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事发时均在保险期间),故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人保嘉某支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嘉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按被告的责任予以赔偿。本起事故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龙正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超过及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应由被告龙正生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各项具体损失,根据原告的请求金额、被告的答辩意见及相关凭证并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规定酌情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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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侵权纠纷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范围已由生效判决予以判定,本院予以照准。本案原告合理损失的确认:1、医疗费127,291.50元(凭据)、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每日20元、79.5日)、营养费10,500元(每日35元、300日)、鉴定费2,850元(凭据),均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具体金额本院经审查后确认如上。2、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护理期总计390日,原告提出19日按发票金额主张1,260元,剩余371日按每日60元主张22,2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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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海与钱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中华联合财险六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志海因被告钱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身体受到伤害,其要求被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六安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王志海的损失可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六安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六安公司辩称关于“误工费”、“非医保用药”等意见,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用药问题,本院认为,在治疗过程中对药品的使用是医生根据病情的需要而定,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或医生有滥用药品、治疗伤情以外疾病等不正当支出的行为,其以营利性的商业保险等同于福利性的医疗保险显然不当。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要求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与其提供的证据不符,不予支持。被告钱某某的垫付款29510.16元,由原告在获得保险理赔后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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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赵某等与骆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骆某某驾驶被告蓝天货运公司所有的皖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吴林波驾驶的鄂L×××××号中型自卸货车会车。因骆某某未遵行右侧通行原则,采取措施不当,双方车辆发生刮擦。造成双方车辆轻微受损,王某、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骆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林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皖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合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鄂L×××××号中型自卸货车在人保通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人寿财险合肥公司、人保通城公司应当在交强险120000元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合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对原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保通城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定费是为了查明保险事故原因、性质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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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少于与姚某某、临沂市罗庄区福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黄陂大队作出高警黄陂公交认定[2015]第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权书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杜少于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定责准确,本院予以采信。结合案情,本院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姚某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孙权书承担30%的责任,原告杜少于不承担责任。原告杜少于诉请的后期治疗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151416元(31545元/年×20年×24%)、鉴定费1500元,住宿费300元,辅助器具860元,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杜少于诉请的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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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六安市恒信物流有限公司、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住院治疗期间的用药系医生根据伤情采用,伤者既不知情亦无从选择,且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未能提供属于医保范围内的替代用药,故该意见有失公允,本院不予采纳;证据5交通费发票,本院将结合原告汪某某就医、转院治疗等情况酌定;证据6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提出后续治疗费评定过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亦未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对其异议理由应不予采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资质,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本院对该份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后续治疗费虽未实际发生,但鉴定意见评定为必然发生费用,为减少���累,本案中可一并处理。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所举证据1投保单上有经手人签字、证据2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字体有加黑情况,与本次交通事故死者王发远亲属先行提起诉讼的二审生效判决【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9民终5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投保单(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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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未确保安全,原告冯某某驾驶未按期年检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操作规范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冯某某受伤,交警部门对此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应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故被告王某某与原告冯某某应对原告冯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同等责任,被告顺发汽运车队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车辆有运营支配权和利益收支权,对车辆负有管理责任,应与被告王某某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冯某某的各项赔偿费用如何确定:医疗费,被告华安财保安徽公司抗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的费用,但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部分的医疗费用,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医疗费以实际支出的住院收费票据为准,为90288元。后续治疗费,被告华安财保安徽公司抗辩称偏高,该后续治疗费系鉴定机构根据原告冯某某的伤情依法作出,被告华安财保安徽公司抗辩称未对此申请重新鉴定,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营养费,被告华安财保安徽公司抗辩称以每天15-20元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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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被告杨某、六安市天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定元、被告杨某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许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划分责任,被告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定元承担次要责任,许定元、被告杨某应按该事故认定的责任对原告许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予以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杨某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份额,许定元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份额。被告天安达公司、恒运公司、恒隆公司、东方物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杨某、许定元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即被告太保财险合肥中支公司及被告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付,并且不计免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范围内赔付后,不足部分由许定元、杨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许某与许定元系父子关系,原告撤回对许定元个人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太保财险合肥中支公司及被告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辩称应在原告医药费中扣除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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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杨某某、六安市凤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物品系因原告的住院治疗的需求而购买,本院予以采信;关于金额为3100元的交通银行刷卡小票,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查清该笔费用系谁支出,用于何处,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陈某某提交的5526元车辆修理费发票,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称系该公司定损,无异议,被告太平洋财保六安支公司亦无异议,被告人保荆门分公司称系原告自行修理,没有经过协商或第三方鉴定,应提交维修清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原告陈某某的车辆受损,现原告提交了正规的发票,也得到了定损保险公司的认可,故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的赔偿标准问题,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枣阳市鹿头镇武岗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枣阳市城街道办事处砖瓦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陈某某与杨森林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原告陈某某系枣阳市鹿头镇武岗村村民,长期在从事道路运输业,租住在枣阳市城街道办事处砖瓦社区海天丽苑小区杨森林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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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赵某、姜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赵某、程晋果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徐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程晋果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且被告赵某是在被告姜某某雇请期间驾驶被告姜某某所有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故被告姜某某、程晋果应对原告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程晋果驾驶的机动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姜某某、程晋果按事故主次责任比例赔偿。再因被告程晋果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对被告程晋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予以赔偿,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再由被告程晋果赔偿。综上,原告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05474.81元,其中[医疗费依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和司法鉴定关于后期治疗费的意见为26385.56元(前期医疗费23885.56元、后期医疗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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