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运输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此外,潘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付到位,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对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刑事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另外,被害人刘某某系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妻子,本案没有社会危险性。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永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民事部分已和解,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因其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犯罪嫌疑人麻某某予以谅解,并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共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共和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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