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8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太和县**镇**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左转弯时,由于疏忽观察,将行人艾某某撞伤。同年9月27日,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艾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艾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且已经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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