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村**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12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皖F*****“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F****挂“宇畅”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太和县G***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KM+**M(太和县**镇**段)时,由于疏忽观察,将行人苗某某碾压致死。经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已经包赔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一方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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