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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山东省费县人,住费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鲁******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32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120KM+800M(太和县**镇**村**段)越线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死亡。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近亲属和解,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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