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75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9时45分许,被不起诉徐某某驾驶皖K36E16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和县00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塔镇王庙村委会王小庙村北十字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侯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带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侯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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