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丰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1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丰某某驾驶皖******“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太和县**镇**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庄路段时,因疏忽观察,货箱装载的矩形管掉落,致使临时停靠在道路南侧唐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刘某某死亡。经责任认定,丰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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