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47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471222xxxx,汉族,高中文化,太和县xx局退休工人,中共党员,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城关镇沙河西路xx号x单元x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7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皖K9J800“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太和县城关镇民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镜湖路交叉口南约15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钱保利驾驶的“力之星”牌三轮电动车追尾碰撞,致钱保利当场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孙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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