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皖K*****大众牌小型轿车沿S254线自南向北行驶至蔡庙镇李呈庄段(28Km+600m)时,与同向行驶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某某及同乘人员史某某受伤,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尹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