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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与刘英静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借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刘英静洁借用被告于海和马帅的车辆与原告吉某某相撞,致原告受伤,被告刘英静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吉某某的监护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且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营口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亦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故对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应当由被告平安财保营口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超过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剩余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原告的监护人、被告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被告刘英静洁承担90%,原告吉某某的监护人承担10%。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于海、马帅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害有过错,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于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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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被上诉人李高元、被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刘某某误工费标准的问题。上诉人刘某某提供大石桥市吉祥永久酒水行的误工证明及工资表证明其误工的相关事实。被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一、二审庭审期间,上诉人刘某某不能明确说出自己工作单位的名称、记不清工资表中是否为自己签名,且未提供劳动合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缴税凭证。同时,因上诉人主张其儿子刘学与其在同一酒行工作,但根据上诉人所分别提供的刘某某、刘学在相同月份的工资表中,两份工资表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故依据上诉人刘某某所提供的证据,本院无法确认上诉人刘某某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故对于上诉人刘某某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认可。关于上诉人刘某某伤残赔偿金适用标准的问题。因上诉人刘某某系农村户口,其提供了在城市居住的相关证据,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与农村标准的中间值计算上诉人的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刘某某二次手术费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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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孙某某、沈阳龙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将原告贾某撞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肇事车辆所有人系被告沈阳龙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故应由被告沈阳龙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足部分,由被告沈阳龙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实际花费医疗费为人民币12958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关于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武警辽宁省总队医院于2014年1月9日出具门诊病历第二页中载明“休息一个月”,但在该内容上有一条横划线,原告称由医生所写,故可以认定门诊病历中未载明2014年1月9日之后的休息时间。故原告贾某误工时间为290天(第一次住院60天+休息220天+第二次住院10天)。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工作以及工资发放情况,结合相关证据并按照辽宁省2014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予以计算,确定原告贾某误工费为人民币27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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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赔偿案。经盖州市交通队处理,王某某在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依法应对二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原告王某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1787.96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00元,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31287.96元,车辆损失500.00元;原告李某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5062.76元(包括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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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莫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莫岩驾驶车辆,因过错致原告林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莫岩负主要责任,林某某负次要责任,因此林某某的合理损失应得到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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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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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凯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财产受损,诉请被告方赔偿相应损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新民市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王凯伦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凯伦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故该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问题,因原告要求过高,本院考虑其确有花费,酌情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时间问题及标准问题,因原告肇事日至评残日为141天,原告肇事前连续在城镇购买房屋并居住一年以上,其提供的务工证明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收入,故本院支持其比照城镇户口平均收入计算其从肇事日至评残日的误工费。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本院依据原告伤残等级酌定。基于前述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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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系刘某某与王某某的混合过错造成王某某身体受残的后果,应由刘某某与王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某驾驶的辽MSXX**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不计免赔,因此,对王某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与另一伤者刘鹏按比例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按50%的责任予以赔偿。本院采信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大石桥市陆合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王某某虽然系农业家庭户口,但常年从事水果批发和销售,且销售于城镇,对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与城镇标准中间值计算。对王某某主张的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对王某某主张的误工费,按照批发零售业标准计算至伤残鉴定前一日。对王某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本起交通事故致残,受到一定的精神痛苦,本院酌定给付3000元为宜。王某某主张的交通费,结合其受伤及住院情况,本院酌定给付1000元。王某某主张的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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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郝洪某、营口市大宏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出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洪某、李成新负同等责任,乘员张文新、杜淑芬、高俊生、王宝珠、霍瑞杰、苏佩勤及陈某某无责任,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郝洪某与李成新责任比例为50%:50%。机动车发生事故,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责任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或所有人按照事故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原告陈某某合理经济损失362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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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与张某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的雇主大石桥市平二房永宏菱镁矿业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将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保险合同真实有效。被上诉人作为被保险人及法定的受益人,有权向上诉人主张赔偿金。上诉人主张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理赔,且应按赔偿比例表赔付7.5%而不是30%一节,由于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前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应当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理赔,以及赔偿范围、比例及残疾赔偿的标准等内容,且本案司法鉴定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鉴定为八级,该评定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一级(100%)到第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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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依法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确定被告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某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后果,给其身心造成较大的伤害和痛苦,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视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确定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2900元,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33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到大连友谊医院治疗发生的救护车费2000元,应属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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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春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任春华无事故责任,故被告张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辽AD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承保各险种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本案中,兴城市公安局宁远街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原告任春华在其管区内的兴城市铁西街I11号居住三年多,同时结合原告工作证明,故本案中原告的损失计算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原告诉请医疗费114985.80元(8692.82元+78736.22元+21777.26元+545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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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全与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车辆与原告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发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二次手术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因王某某的肇事车辆辽HHH8**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赔偿项目,即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用,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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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伟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原审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标准问题。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盘山县欢喜岭村,并分有土地承包田。上诉人虽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社区证明及网上下载的代码,但没有相关部门批复确认上诉人所租赁房地处属于城镇。因此,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其关于该项的上诉主张,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该起事故中,上诉人两处等级相同伤残,上诉人要求按照上调一级系数进行赔偿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对上诉人该项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王某伟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8)辽1104民初93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伟损失127236.83元(医疗费115091.83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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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营口华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项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确定被告项某某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三被告对此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故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项某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被告项某某驾驶的辽H11X**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提出的对原告的身体伤残程度重新鉴定的申请,由于葫芦岛滨城法医司法鉴定所有鉴定资质,且原告的鉴定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给原告送达的鉴定告知书后,原告去作的身体伤残鉴定,故本院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提出的对原告的身体伤残程度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109676.9元,因原告提供了合理医疗费用收据,经审查此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误工费20176元,原告的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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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某、陈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某在雇佣期间为完成雇佣活动去购买水舀子而发生跌落,符合法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之情形。原审法院依法判决二上诉人孙某某、陈某某对被上诉人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47元,由上诉人孙某某、陈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盖世非 代理审判员  鲍世帅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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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紫金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案外人孙某与两名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车辆投保人与被告紫金某某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一大队认定,被告孙朋负涉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案外人孙某系为被告孔某某提供劳务的人员,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正从事被告孔某某指派的劳务工作,被告孔某某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按事故责任认定,并结合本案事实,本院确认被告孔某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被告紫金某某公司为肇事车辆辽HKXXXX号重型货车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保险合同有效。被告紫金某某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两名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孔某某承担。对于被告孔某某承担的损失,由被告紫金某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向两名原告赔偿。鉴定检查费及车辆评估费依法由两名原告与被告孔某某案中案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案件受理费由两名原告与被告孔某某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两名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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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营口众邦运输有限公司营口安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应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且辽H8456A号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应适用上述规定予以审理。关于原告请求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认定:⑴医疗费:有本溪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票据为凭,数额为19452.47元,原告主张19451.67元,本院予以确认;⑵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57天,每天按照15元计算,数额为8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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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孙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中保沈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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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驾驶辽HCE892雷克萨斯牌小轿车,原告吴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此给原告吴某某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70%全部赔偿责任。因辽HCE892号车在出现交通事故时,系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吴某某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药费按照医保标准予以赔偿,扣除非医保用药一节,因原告的医疗费是原告门诊和住院期间的实际支出费用,况且被告提供不出不予赔偿的依据和证据,且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投保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说明有关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说明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了说明和告知的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药费,本院按照实际花费予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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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李某负责赔偿,被告李某驾驶的辽AT618W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保险责任内代替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李某负责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的规定,被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当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状,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张某某的具体损失情况,认定如下:医疗费:依据灯塔市中心医院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费票据认定为49,036.76元。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341天,参照本地区标准每日50元,伙食补助费应为17,050元。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及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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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李某负责赔偿,被告李某驾驶的辽AT618W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保险责任内代替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李某负责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的规定,被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当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状,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张某某的具体损失情况,认定如下:医疗费:依据灯塔市中心医院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费票据认定为49,036.76元。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341天,参照本地区标准每日50元,伙食补助费应为17,050元。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及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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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李某负责赔偿,被告李某驾驶的辽AT618W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保险责任内代替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李某负责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的规定,被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当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状,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张某某的具体损失情况,认定如下:医疗费:依据灯塔市中心医院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费票据认定为49,036.76元。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341天,参照本地区标准每日50元,伙食补助费应为17,050元。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及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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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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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李某负责赔偿,被告李某驾驶的辽AT618W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保险责任内代替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李某负责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的规定,被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当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状,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张某某的具体损失情况,认定如下:医疗费:依据灯塔市中心医院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费票据认定为49,036.76元。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341天,参照本地区标准每日50元,伙食补助费应为17,050元。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及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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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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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李某负责赔偿,被告李某驾驶的辽AT618W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保险责任内代替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李某负责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的规定,被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当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状,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张某某的具体损失情况,认定如下:医疗费:依据灯塔市中心医院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费票据认定为49,036.76元。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341天,参照本地区标准每日50元,伙食补助费应为17,050元。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及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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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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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李某负责赔偿,被告李某驾驶的辽AT618W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保险责任内代替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李某负责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的规定,被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当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状,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张某某的具体损失情况,认定如下:医疗费:依据灯塔市中心医院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费票据认定为49,036.76元。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341天,参照本地区标准每日50元,伙食补助费应为17,050元。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及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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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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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李某负责赔偿,被告李某驾驶的辽AT618W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保险责任内代替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李某负责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的规定,被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当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状,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张某某的具体损失情况,认定如下:医疗费:依据灯塔市中心医院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费票据认定为49,036.76元。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341天,参照本地区标准每日50元,伙食补助费应为17,050元。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及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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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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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李某负责赔偿,被告李某驾驶的辽AT618W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保险责任内代替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李某负责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的规定,被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当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状,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张某某的具体损失情况,认定如下:医疗费:依据灯塔市中心医院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费票据认定为49,036.76元。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341天,参照本地区标准每日50元,伙食补助费应为17,050元。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及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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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学诉付作强、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凌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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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付作强驾驶辽H62719、辽HN7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黄某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黄某学受伤,被告付作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某学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付作强负责赔偿。被告付作强所有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3,934.46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6,75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14,822.36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合理,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被告未提出异议,据此,依原告工资收入、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326天,误工费为35,86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因病志诊断中无相关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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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学诉付作强、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凌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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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付作强驾驶辽H62719、辽HN7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黄某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黄某学受伤,被告付作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某学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付作强负责赔偿。被告付作强所有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3,934.46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6,75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14,822.36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合理,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被告未提出异议,据此,依原告工资收入、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326天,误工费为35,86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因病志诊断中无相关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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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学诉付作强、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凌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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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付作强驾驶辽H62719、辽HN7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黄某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黄某学受伤,被告付作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某学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付作强负责赔偿。被告付作强所有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3,934.46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6,75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14,822.36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合理,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被告未提出异议,据此,依原告工资收入、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326天,误工费为35,86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因病志诊断中无相关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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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学诉付作强、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凌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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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付作强驾驶辽H62719、辽HN7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黄某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黄某学受伤,被告付作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某学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付作强负责赔偿。被告付作强所有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3,934.46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6,75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14,822.36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合理,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被告未提出异议,据此,依原告工资收入、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326天,误工费为35,86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因病志诊断中无相关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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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学诉付作强、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凌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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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付作强驾驶辽H62719、辽HN7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黄某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黄某学受伤,被告付作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某学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付作强负责赔偿。被告付作强所有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3,934.46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6,75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14,822.36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合理,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被告未提出异议,据此,依原告工资收入、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326天,误工费为35,86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因病志诊断中无相关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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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付作强驾驶辽H62719、辽HN7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黄某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黄某学受伤,被告付作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某学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付作强负责赔偿。被告付作强所有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3,934.46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6,75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14,822.36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合理,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被告未提出异议,据此,依原告工资收入、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326天,误工费为35,86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因病志诊断中无相关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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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付作强驾驶辽H62719、辽HN7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黄某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黄某学受伤,被告付作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某学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付作强负责赔偿。被告付作强所有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3,934.46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6,75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14,822.36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合理,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被告未提出异议,据此,依原告工资收入、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326天,误工费为35,86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因病志诊断中无相关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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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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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原告张某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50%比例的侵权责任较为适宜。车辆所有人为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系其强制性义务,被告孙某某的肇事车辆虽未投保交强险,仍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部分按50%比例予以赔偿。结合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可以认定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7,813.4元。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50元)计算,原告住院10天。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500元(50元/天×10天=500元),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其收入证明,故原告的误工费可按照辽宁省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应为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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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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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原告张某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50%比例的侵权责任较为适宜。车辆所有人为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系其强制性义务,被告孙某某的肇事车辆虽未投保交强险,仍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部分按50%比例予以赔偿。结合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可以认定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7,813.4元。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50元)计算,原告住院10天。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500元(50元/天×10天=500元),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其收入证明,故原告的误工费可按照辽宁省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应为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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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原告张某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50%比例的侵权责任较为适宜。车辆所有人为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系其强制性义务,被告孙某某的肇事车辆虽未投保交强险,仍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部分按50%比例予以赔偿。结合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可以认定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7,813.4元。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50元)计算,原告住院10天。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500元(50元/天×10天=500元),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其收入证明,故原告的误工费可按照辽宁省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应为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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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原告张某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50%比例的侵权责任较为适宜。车辆所有人为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系其强制性义务,被告孙某某的肇事车辆虽未投保交强险,仍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部分按50%比例予以赔偿。结合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可以认定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7,813.4元。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50元)计算,原告住院10天。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500元(50元/天×10天=500元),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其收入证明,故原告的误工费可按照辽宁省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应为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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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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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原告张某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50%比例的侵权责任较为适宜。车辆所有人为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系其强制性义务,被告孙某某的肇事车辆虽未投保交强险,仍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部分按50%比例予以赔偿。结合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可以认定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7,813.4元。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50元)计算,原告住院10天。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500元(50元/天×10天=500元),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其收入证明,故原告的误工费可按照辽宁省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应为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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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原告张某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50%比例的侵权责任较为适宜。车辆所有人为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系其强制性义务,被告孙某某的肇事车辆虽未投保交强险,仍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部分按50%比例予以赔偿。结合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可以认定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7,813.4元。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50元)计算,原告住院10天。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500元(50元/天×10天=500元),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其收入证明,故原告的误工费可按照辽宁省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应为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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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原告张某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50%比例的侵权责任较为适宜。车辆所有人为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系其强制性义务,被告孙某某的肇事车辆虽未投保交强险,仍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部分按50%比例予以赔偿。结合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可以认定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7,813.4元。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50元)计算,原告住院10天。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500元(50元/天×10天=500元),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其收入证明,故原告的误工费可按照辽宁省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应为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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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原告张某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50%比例的侵权责任较为适宜。车辆所有人为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系其强制性义务,被告孙某某的肇事车辆虽未投保交强险,仍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部分按50%比例予以赔偿。结合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可以认定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7,813.4元。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50元)计算,原告住院10天。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500元(50元/天×10天=500元),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其收入证明,故原告的误工费可按照辽宁省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应为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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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诉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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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起事故经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进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卢某某无事故责任。原告卢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杨某某、营口裕程实业有限公司、杨进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和阳光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履行赔偿义务。原告诉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依据票据认定为148,330.94元,予以支持。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125天,伙食补助费6,2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营养费:原告入院后先后进行了右肾切除术、肝破裂修补术、脾切除术、胰尾修补术、腹腔冲洗引流术等手术治疗,病情危重,内脏严重受损,符合给付营养费情形,原告要求6,200元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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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诉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事故经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进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卢某某无事故责任。原告卢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杨某某、营口裕程实业有限公司、杨进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和阳光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履行赔偿义务。原告诉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依据票据认定为148,330.94元,予以支持。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125天,伙食补助费6,2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营养费:原告入院后先后进行了右肾切除术、肝破裂修补术、脾切除术、胰尾修补术、腹腔冲洗引流术等手术治疗,病情危重,内脏严重受损,符合给付营养费情形,原告要求6,200元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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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起事故经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进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卢某某无事故责任。原告卢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杨某某、营口裕程实业有限公司、杨进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和阳光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履行赔偿义务。原告诉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依据票据认定为148,330.94元,予以支持。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125天,伙食补助费6,2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营养费:原告入院后先后进行了右肾切除术、肝破裂修补术、脾切除术、胰尾修补术、腹腔冲洗引流术等手术治疗,病情危重,内脏严重受损,符合给付营养费情形,原告要求6,200元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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